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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高速公路载货类机动车辆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告

索引号: ZDDBG168521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高速公路载货类机动车辆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告
主题分类: 陕交发文件 发布日期: 2010-04-19

  为进一步完善车辆通行费计量方式,更好地体现公平收费,统一认定标准,减少征缴矛盾,加强收费管理,促进我省治超长效机制建立,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高速公路实行载货类机动车辆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陕政函〔2010〕55号),我省将对行驶高速公路的载货类机动车辆计重收取通行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0年5月10日上午10时(联网收费公路为出口时间)起,全省高速公路对所有载货类机动车辆,全面取消车型收费,以收费站现场实际测量的车货总重为依据,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计重收费标准

  (一)基本费率

  现一型车0.4元/车。公里费率标准对应的计重收费基本费率为0.08元/吨。公里,其它类型费率标准依次同比换算。

  西蓝高速公路西安(香王)-蓝田(白鹿塬)计重收费基本费率为2.5元/吨。车次,西安(香王)-空工、空工-白鹿塬基本费率为1.25元/吨。车次;西铜高速铜川收费站计重收费基本费率为4.0元/吨。车次,其它收费站为2.0元/吨。车次。

  现执行一型车10元/车次、20元/车次的桥梁隧道对应的计重收费基本费率分别为2.5元/吨车次、3.5元/吨车次。

  (二)计算方法

  1、未超限车辆

  车货总重小于10吨(含10吨)的车辆:执行基本费率。

  车货总重10吨至30吨(含30吨)的车辆:10吨及以下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以上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50%(西铜高速公路为80%)计收。

  车货总重大于30吨的车辆:10吨及以下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至30吨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50%(西铜高速公路为80%)计收;超过30吨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50%(西铜高速公路为80%)计收。

  2、超限车辆

  超限认定标准以内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计收。超限认定标准以上的重量部分,超限50%以内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收通行费;超限50%-100%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0倍计收;超限100%以上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6倍计收。

  (三)超限认定标准:执行国家七部委规定的超限标准。即二轴车20吨、三轴车30吨、四轴车40吨、五轴车50吨、六轴及以上车55吨。

  三、其它管理规定

  (一)符合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应予免缴通行费及"绿色通道"的运输车辆,超限运输的,执行计重收费,不再享受免费政策。

  (二)载有固定装备的特种车辆按车道实测重量的一半执行计重收费。

  (三)客货两用车,统一归入载货类汽车。

  (四)车货总重不足5吨的车辆,按5吨计收通行费。

  (五)因收费系统故障,无法计重收费时,各轴型车辆按以下额定吨位收费:二轴车5吨、三轴车7吨、四轴车10吨、五轴车12吨、六轴及以上车15吨。

  (六)为方便收费管理,提高收费工作效率,按照全程取整原则,折算收费标准以2.5元/车次为累进计算单位,进五取整。

  四、收费单位要加强收费现场管理,设置清晰、明显、规范的提示标志,引导载货类汽车按规定行驶计重收费车道,亮证收费,文明优质服务。

  五、缴费车辆请行驶货车专用车道,服从现场指挥。匀速缓慢通过收费车道,时速不超过5公里/小时。

  六、缴费人对收费单位使用非法票据收费或不按规定标准乱收费的,有权拒缴,并向省交通、财政、价格、计量监督、纠风部门举报反映。

  七、热忱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029-88869090(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029-87312358(陕西省物价局)

  029-82251143(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029-12122(陕西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

  029-87832121(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

  029-88869488(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

  029-86522352(陕西西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029-83579291(陕西金秀交通有限公司)

  029-883576005-108(陕西华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0912-3516111(陕西榆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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